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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树青房屋拆迁悲惨遭遇
本人袁树青,男,44岁,现住在金坛市文化新村18-201。1986年在金坛市螺钉厂工作。九十年代末工厂倒闭,从此我就失去了工作。也因体弱多病。为了生活,我在家(金坛市北水关菜市场旁东河边30-24号的店面房),从事经营日杂用品,由1998年就领取工商、税务各项证照, 2004年天霸公司房地产商来搞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我家房屋就在拆迁行列,我希望开发商能给置换一间可以用于营业的房屋,继续经营维持一家大小的生机,但开发商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双方一直未能谈妥,也未签订任何合同。开发商总是片面地强调房产证上的登记,据此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及不公平、不合理的,又如何能够达到补偿目的???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实际性考虑情况,应做到公正、公平合理。我房屋实际有50多平方米,有诸多证据证明。而开发商没有实际对我房屋进行勘察和测量,凭借外围目测进行荒唐可笑地勘察和测量面积,仅给予计算出8--9平方。 我房屋是合法产权,不是违法建筑,也不是临时建筑,但开发商只承认房产证上的42.37平方米,并且还只确定其中的10平方米是营业面积,而不顾我房屋仅有的这点面积为前店堂、后仓储已全部用于经营的客观事实。开发商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把我用于营业的房屋只估价96862元,而把开发商的怡心园2幢503室60.54平方米面积估成149468元,让我将50多平方米的可营业房屋置换一个五楼60.54平方住房,并且还要我再付给开发商52606元,应没有合理实际考虑房屋在经营的重要性。就导致遭受到这样的一连串迫害。 2005年5月金坛建设局作出偏袒开发商的(2005)坛建裁字10号行政裁决,我不服提起诉讼,后通过上诉程序才撤销了(2005)坛建裁字10号行政裁决。建设局再重新作出裁决过程中,没有通知双方再次进行陈述,举证,辩论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还是采纳开发商单方意见,对我提交的一份关于我家是利用自有房屋座店合法经营,10平方米营业面积为错误登记的工商局证明材料视而不见,于2006年4月24日重新作出(2006)坛建裁字4号行政裁决。我和开发商都不服这次重新裁决,分别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未将我的诉讼和开发商的诉讼合并审理,就抢先把开发商起诉案件作出维持裁决的判决,而我提起的诉讼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我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因已作出过撤销判决,二审法院这次处理就不再主持公道了。二审法官虽然说要对裁决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全面实质审查,就作出了(2006)常行终字96号判决书。我不服又提出申诉,仍被二审法院裁定 (2007)行监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由于我一直不同意接受上述错误裁决结论,2008年5月9日中午突然来了一帮不明身份的人把我全家强行绑压到法院才知道的,俞卫忠带人乘机强拆我家房屋,所为法院工作人员还野蛮地执法,全家遭到的毒打,有照片为证,同时又将我夫妻各拘留15天,并把我店里的货物强行拉走,没有开据货物清单,至今未有归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章、第七条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章、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五)规定: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条款法官俞卫忠在滥用职权、非法强行拘禁、迫害无辜百姓。可是在人民法院这次的执法过程中,公民们看不到法之所在!看到的只是以执法的名义行违法之事的恶劣行径! 请求各级领导能依法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追就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正法理。还我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恢复人民法院法官在我百姓心中公正严明的光辉形象!
之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8)苏行监字第099号行政裁定书驳回。
房屋强拆至今温饱冷暖无人过问。我家情况比汶川情况还要更惨!改革开放是让一部分人富起来,但也不是牺牲另外一部分人的幸福生活做代价吧? 我党的政策一向是一心为民,不要求地方政府给予支持,但也不能把我们全家的重要经济来源断了吧?那我们全家靠什么生活呢?现在就连一个安身之处都没有。在此我们全家恳请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此事,督促有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处理,让我们全家结束这段四处奔波,心无宁日的生活,我们一家不甚感激!!!
当事人:袁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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