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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木槿 于 2011-5-18 08:49 编辑
五十九岁的史某是我市朱林镇土山村委村民,现住九组。近日,史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上与朱林镇土山村委第九村民小组(原唐王乡马场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为九组)产生纠纷。这一纠纷从2009年11月持续到今天,仍未得到解决。
1999年初,省市乡人民政府为落实加大农业结构调整,优化高效特色农业的指示精神,将位于原唐王乡马场、土山两村的一片荒地、坟包地改造规划发展果园种植。史某在该地段承包了一片面积为13.76亩的土地,承包金为每年110元每亩,而承包期的确切时间则成为目前此次纠纷的关键难题,后面会给予说明。
史某于2000年年初开始,在其承包土地上经营果树种植,但果园进入盛果期后数年,政府未能收购果实办饮料厂的承诺,致果园种植项目损失惨重。后经乡、村两级同意后,史某出资将果园平整,改造成10亩水稻田,余下3.76亩保留果园。
由于随后几年国家实行农业直补政策,史某的10亩水稻田也享受到了每年104元每亩的直补待遇。但是到2009年底,九组村民反映史某承包改组的土地10年已到期应该归还,要求村委会协调解决此事。那么,史某承包的这片土地期限是否就是九组村民所说的“10年”呢?
现任土山村村委副书记朱友庚反映,由于之前村组合并,原该组组长既不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说明情况,合同原件应该在村组合并与干部选调过程中遗失。史某也只提供了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上面的承包期限是15年,但却没有承包土地面积、会议时间以及史某本人的签字。
(会议记录复印件)
从2009年年底起,土山村村委多次联系史某到村协商解决此事,由于史某几次未出面,协商未果。
2010年1月16日,该组村民自发分承包给史某的田地(群众认为该田已到期,他们享有该地),史某报警。西岗派出所出警后,与史某约定18日到村委会解决此事。18日下午,各方按时到村委会准备调解,但史某称其突发胰腺炎住院,不能到场,并约定下次。
2010年3月7日,该组村民由律师对史某承包土地到期不返还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4月9号,法院开庭,此时史某称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但没有提供证据。
2010年10月22日,法院驳回了原告九组村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村委会副书记朱友庚也参加了整个庭审。
法院判决后,村民不服判决,做了一些过激行为,拆除了通往史某承包面积临时建筑的楼板通道,,史某于是拨打了110。之后,史某向村委会送了一份法院判决书。他认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说明他胜诉了。针对此事,史某也多次向上级部门领导写信。
(法院判决书)
史某称,在法院还未作出判决前的2010年6月4日,土山村委将其承包的10亩水稻田强行划拨给九组种植,并强行扣押该10亩地的农业直补;2010年6月21日,该组村民又强行分割其余下3.76亩果园田,并对其家庭进行骚扰与辱骂,致其妻子吴某脑溢血重症。史某称,一开始的果园效益差,到后来不得不出资改造为水稻田,已经让他损失惨重,而如今村民在10亩田地收割了水稻后又种上了麦子,使他无法进行正常的农事生产。他还反映,由于遭受村民间断的骚扰与辱骂,妻子吴某患脑溢血重症,医疗费已花去10多万;2011年1月24日,该组部分村民趁其家中无人(妻子吴某住院),偷闯果园,撬毁通往家中的三块水泥路桥,并拆走果园四周钢丝网、竹笆、木桩等价值一万多元的防护设施;除此之外,还在余下的包括住宅、果园在内约4亩地上强行种栽树苗。
(史某提供的被破坏的路桥、防护设施等照片)
(史某插在田中的告示)
(史某与吴某夫妻二人出院记录表)
对于史某以上陈述的情况,且不作任何真假判断。
2011年2月24日上午,在镇领导牵头下召开了关于史某土地承包一事的专题调解会。与会人员有市信访局、市农工办、镇信访办、镇经办室、镇政法领导、村干部3人、村民代表4人以及史某本人。这是史某第一次与群众商谈此事。会上,史某回答其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但却说30年的合同没签过。村民代表要求史某拿出那个盖有红印公章的原始承包合同,未果。史某也称接受不了村民提出的每年每亩350元的承包金要求,承包期从2010年起,为期3年。2月27日,史某提出包括被村民分的9亩地在内的所有田均为每年每亩200元,结果双方协商未果。
2011年4月1日,在干警陪同下,发包方代表袁某在承包方史某家,写下了关于史某在2010年10月向递送法院的三十年合同是否为原件的处理协议(见下图
)。协议说明,经政府公证,若“三十年合同”是原件,发包方不得破坏承包方的生产,如不是原件或复印件,合同无效,承包方主动退出承包。另外,还要公证合同期限以及承包价格。史某提供的这张协议上,只有发包方代表袁某的签名,而没有承包方史某的签名。
村委会副书记朱友庚说,到现在也没有见过史某“三十年合同”原件。而史某称原件在金坛人民法院法官手中,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才给看,并出示了签有法官王某姓名的“三十年合同”原件收条。村委会提供的史某手写的土地承包协议上,承包期限为30年,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别为原大队队长崔某与史某,而下面的村委会、乡土管所、乡政府签字盖章三栏空缺。此协议注明的时间为1999年3月31日。那崔某是否有权利与史某签订该协议呢?据了解,崔某否认自己与史某签过这样一个“三十年的合同”。
事已至此,似乎很难理清脉络。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都难以出示最初的合同原件,使得双方在承包期限问题上纠缠不清。而承包方史某已向法官王某递送的“三十年合同”原件,其真实性与否,也还未有公证结果。政府的无奈,群众的不满以及村民史某的不退让,成为三个矛盾点,使得这场关于土地承包纠纷难于梳理与破解。尽管法院驳回了原告九组的诉讼请求,但这还不能说明被告史某的“三十年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这场纠纷何时落幕现在很难定论,但要清楚的是,空口无凭或者瞒天过海只会制造困难,强有力的证据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律支撑。
(本纠纷适时更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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