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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关于几个单位职工反映没有公休假的问题
答复:交通局网民“小职工”、城管局“一名城管执法队员”分别来信反映休息日无保障、公休假无保障,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希望市政府依法行政。市政府收到来信后,非常重视,鉴于来信人没有留下真实姓名,也没有留下联系电话号码,没有办法快速核查处理,特此公开维权渠道,欢迎你们及其他相关网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们可以对照该条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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