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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通字[2011]10号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
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
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
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
商、反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
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
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
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
、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
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
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
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
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
生产许可资格。合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
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
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
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
行车等问题,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
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
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
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
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
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
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
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
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
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
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
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形式、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
、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
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
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
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
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
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
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 和办
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
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
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
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度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
,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高政府
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制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
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
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信部
工商总局 质监总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电动自行车 管理
抄 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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