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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金坛百余名警察分别来到圩区、山区、湖区向当地百姓广泛宣传公安部2011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通告
通告指出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制服服装、证件、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等警用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七条规定。
一、严禁任何无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警用品。
二、严禁任何警用品生产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警用品
三、严禁任何警用品销售单位向人民警察以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销售警用品。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非法设置警用品销售网站,发布警用品销售信息。
五、警用品位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购买持有和使用。
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电击器。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穿着、配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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