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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债务,金坛一对夫妻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名下一套房屋转让给亲戚。因两人迟迟未还款,债主将这对夫妻及其亲戚告上金坛法院,要求撤销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近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制度,金坛法院撤销了房屋买卖合同。
去年5月12日,王某将张某及其妻子告上金坛法院,要求归还欠款30余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于去年12月达成协议,张某夫妇共同归还王某30万元,并约定于今年3月份归还。后因张某夫妇未能及时归还欠款,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在王某将张某夫妇告上法院的第4天也就是去年5月16日,张某夫妇与张某的妻弟、妻弟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一套140平米房屋以64万元的价格卖出,并迅速办理了过户登记。另外,张某还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丰田轿车转移给了自己的侄女。不过,实际上,张某夫妇仍然住在该套房屋内,车辆也仍由张某使用。
因债权得不到保障,王某将张某等4人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张某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均声称涉案房屋系折价后抵偿双方之间的借款,但是并无证据证明他们存在借款的事实。同时,该房屋卖出的价格为64万元,远低于该房的市场价。张某夫妇恶意转让房屋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张某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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