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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而谈] 南京一小偷被抓骨折, 向户主和邻居索赔14万, 法院: 抓贼人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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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0: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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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小偷都没有销声匿迹,因此各种各样的锁层出不穷。倘若是在古代,小偷被主人家发现,逮住了肯定是要被揍个半死,打得他不敢再偷,不过现如今是法治社会,如果把小偷打得太狠,却也有可能让自己担上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不过小偷入室盗窃,毋庸置疑,是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某些人的脸皮不是一般的厚,自己犯了法,反倒认为自己有理,从而提出赔偿。



2016年3月19日,小偷骆某通过踩点等方式,在南京某小区内实施盗窃,不过在偷窃过程中,被物主钱某发现,后经钱某与两名邻居涂某、张某联手,共同把小偷骆某制服,骆某也因此受伤、骨折。没成想,骆某却借题发挥,向钱某、涂某、张某三人索赔。
不过钱某、涂某和张某均认为,骆某偷盗是违法行为,他们发现并制服骆某,骆某则试图反抗,也就不可避免会受伤,他们制服骆某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无需赔偿。
那么钱某、涂某、张某究竟该不该赔?骆某遭拒后把三人告上了法庭,并提出赔偿14余万元。
后经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在该案中,钱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两名邻居涂某、张某岁属于见义勇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物主在制服小偷的过程中导致小偷身亡,是否应当赔偿?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死者为大”,小偷的行为虽然犯法,要是没有威胁到物主的性命,从而身亡,物主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事实上,这样的案例也发生过。



2018年7月10日深夜,陈某与他的儿子在忙着装卸鸡蛋时发现小偷黄某,双方遂发生拉扯。陈某试图将黄某制服,同时让儿子报警,但警方赶到时,黄某的脉息微弱,生命垂危,当医生赶到时,黄某则已经身亡。
经鉴定显示,黄某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后,黄某的家属向陈某索赔81万元,而陈某家属也认为黄某的死,陈某是要负上少部分责任,因此愿意赔偿5万元,但黄某家属并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究竟该不该赔?通常情况,是取决于当事人陈某在本案中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经鉴定部门认定,陈某在制服小偷的过程中,也就是陈某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并没有预料到黄某患有心脏病,但陈某的制止行为,并没有超过法律的限度,因此对于小偷的结果,陈某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难以构成民事赔偿的前提。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死者黄某家属的起诉。

不管是钱某与两名邻居涂某、张某制服小偷骆某的案件,还是陈某制服小偷黄某的案件,都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法律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提供了保障,尽管在大多数的观念中,死者为大,若是发生了人命,自己并难逃干系,但因与果都是不可忽视的,法律不可能纵容犯罪,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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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1: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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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2: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看看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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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4: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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