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吕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运输。2021年3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案件来源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一部刑诉(202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缘由
被告人吕某于2021年3月3日上午,与其父亲吕某某(另案处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将号牌为辽G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路边,并在车内休息。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邹区中队民警杨勇刚带领辅警姜佳鑫、宋天强在巡逻中发现该车辆违章停车,遂上前依法调查处理。在民警杨勇刚要求吕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吕某某不配合执法,手推杨勇刚,被告人吕某见状后持拳击打杨勇刚头部,又对辅警姜佳鑫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吕某当场被制服。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勇刚所受之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关于“袭警罪”
2021年3月1日我们国家正式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规定为袭警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暴力袭击警察是做为一种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里面。这次刑法修正案将暴力袭击警察做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并设定法定刑,是因为近年来,特别是一线办案的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暴力抗法、暴力阻挠、造遥诽谤等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呼吁,要求严惩这类犯罪行为。单独规定袭警罪,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本案被告人吕某明知其父亲将货车违规停放路边,遇到前来执法检查的人民警察,用拳头连续暴力击打警察头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