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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早晨7点,江苏常州52岁男子靳某到位于钟楼区新东路的“盛邦纺织”里应聘上轴工,三小时后突发疾病倒在了厂里车间。 死者老婆称,丈夫应聘当天她陪着一道去的厂里,谈好薪资后,纺织厂车间主任就让其直接开始上班了,丈夫是在上班两小时后倒在车间内身亡的,厂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盛邦纺织”却表示,他们从来没有用过死者。但对于死者为什么倒在车间内,却解释不清,给死者家属理由是死者生前在厂里“闲逛”。 据了解,死者生前有高血压,警方已经排除他杀可能。目前,死者家属提出近50万的索赔诉求,警方正在积极调解。
读者求助: 父亲入职两小时死在厂里车间 但工厂现在推卸责任否认用工 23日下午,常州女子小靳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求助,称她52岁的父亲入职两小时后,倒在了车间,而后死亡。但现在工厂方面一味推卸责任,不承认有过用工行为,让他们感到心寒。 小靳家住常州白云地区,当天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找到了小靳家楼下。据小靳的母亲讲,2月20日晚,在她的丈夫前同事的介绍下,他们和“盛邦纺织”联系好,第二天一早去看厂应聘。他们有通话记录以及微信发的定位。2月21日早上六点多,他们夫妻俩起床去应聘,两个人骑两个电动车,在7点前到达“盛邦纺织”,由车间主任以及一位机修工接待,在办公室进行交谈。对方见其丈夫是老工人了,便告知做上轴工薪资待遇6500元/月,工作时长12个小时两班倒,时间7点到7点。 由于薪资待遇还可以,丈夫确定在这工作,由于没有她的工种,她便没多想。 “2月21号是工厂开工第一天,比较忙。厂方当天就让我老公直接上班!” 小靳的母亲说,他们夫妻俩是来应聘的,厂里要求丈夫直接上班,他们也觉得很突然,因为根本没想到会直接开始工作,所以早饭都没有吃。于是,他们二人和机修工打好招呼后,就先去吃早饭。机修工当时回复,吃完赶紧回来工作。大概8点,她就先回家了,丈夫则于8点10分左右回到厂里,留在厂里上班。见状,她还特意和女儿说,“爸爸已经找到工作!” “当天下午1点左右,我接到派出所来电,告知我父亲走掉了,我简直不敢相信听到的情况。”小靳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早上,母亲告知她,父亲找到班上了,没想到就这么一会工夫,父亲就和家人阴阳两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询问小靳母女,死者生前是否有什么疾病。对此,母女二人表示,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并无其他疾病。他们觉得,死者丧葬费,家属精神损失费等至少要赔偿50万左右才说得过去。
盛邦纺织: 全权委托律师处理 并强调“死者只是来应聘” 2月24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新东路51号的“盛邦纺织”。记者看到,该厂大门有电动栅栏及保安室,工厂内有多家公司,厂房规模并不大。记者向保安表明来意后,保安要求看记者证件。记者出示证件后,保安表示老板不在,厂里也不愿意接受采访。 盛邦纺织 记者进厂转了一圈,几乎所有人都三缄其口!在记者要走时,一位穿黑色皮夹克,自称是保安的男子告知记者,他们厂真的不存在用工情况。当天死者就是来应聘的,然后自己在厂里逛逛。当记者问及为何死者会倒在车间里,这位男子竟然表示,他们也不知道死者为什么会逛到车间里。 公安机关: 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 事情仍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从常州警方获悉,事发当天,他们接到报案,便赶赴现场调查。在警方抵达现场前,120已经确认死者死亡。警方第一时间调取保存视频资料,发现死者在事发当天之前并未去过该厂,也确实是死在了工厂车间内,车间内无监控。死者除额头处有倒地导致的擦伤,身体其他部位无外伤。经毒化检测,排除中毒可能。进而排除他杀可能。 警方表示,工伤鉴定不在公安机关职能范畴。目前事情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
人社部门: 未接到厂方工伤鉴定申请 死者近亲3月24日起可申请鉴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钟楼区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钟楼区人社部门并未接到企业工伤认定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来申请,现在就可以来。如果企业不申请,死者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30日以后,到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综合治理中心的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由于目前还没有对案件展开调查,具体情况还要等调查以后确认。但倘若死者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用工关系,像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人社部门一位负责人如是说。
律师观点: 本案极可能“构成工伤” 公司应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 “从本案来看,死者死在车间,应该是已经入职了,因为从正常的企业管理角度来看,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让陌生人在车间闲逛。也不可能会安排无关人员到企业车间里‘适应环境’。现实中确有企业会安排新进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熟悉工作环境等,但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丁毅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应理解为员工参与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之日。既然死者已经参与纺织公司为其指派的工作中,应认定为双方之间建立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前文所述,死者系纺织公司的职工,死者生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纺织公司尚未向人社部门办理死者的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所以死者可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纺织公司很可能将承担死者工亡的赔偿责任。
“不过从情理角度出发,这家纺织公司确实也挺不走运的。企业也不容易,如果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看,纺织公司可能要面临近90万赔偿。 ”律师建议,纺织公司应积极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从人道主义角度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本次纠纷。
本案尽管系极端情况下的个例,但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在实务中完善和规范员工入职流程应该引起重视,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新员工入职体检,做好员工上岗前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培训,及时向人社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作为员工而言,要重视自身的健康状况,了解健康常识,遇有不适应及时就诊,以免延误救治机会。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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