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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而谈] 被否定的“母女”:收养11年,法院却说她不是我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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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0 08: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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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拿着终审判决书的张兰走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遗产官司虽然输了,但是母女关系不能丢。”自那一刻起,张兰就四处奔走求证——她告诉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记者,“我就是想请更多见证过的人说说话,至少证明小涵就是我的女儿。”

收养
1995年,23岁的张兰离开河南回到重庆忠县老家,在朋友介绍下与任明相识相恋,“第二年底我们就结婚了。”张兰回忆,“他比我大15岁,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于是我们就商量着,去抱养一个。”
2009年,得知邻村的王姓夫妇因家中孩子众多,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张兰便与任明决定收养这家刚出生的小女儿,取名小涵。“我们接受的文化不多,不懂得收养需要哪些手续,但当时双方手写了一份抱养协议书。”张兰指着一张褶皱的便签纸说,“我一直很小心很认真地保存着,觉得它就是证明。”

“收养后,我们没有那个意识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但还是以女儿的名义将小涵上户在了任明的户籍上。”张兰说,当时村大队还为他们颁发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就更加没想到要去民政部门登记了。”






△ 任明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离婚
“2013年3月,那是我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但当时被驳回了,他们让我们再想想。”张兰说,后来实在没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了,“天天吵,天天打,最后在2014年4月,终究还是离了。”
考虑到离婚时任明已经快60岁,也没什么可观的收入,张兰只要求养女小涵能判给自己,并未要求任明承担任何抚养费。而忠县人民法院也正是基于性别、年龄、实际生活等综合因素,表示认可这对夫妻收养小涵的情况,并同意了张兰的离婚及继续独自抚养小涵的诉求。

△ 任明的户口页

“欣慰的是,离婚后任明还是一直在给小涵抚养费。虽然不多,每次都是给点现金,但我还是很感激他。”张兰回忆,“有时候会让小涵跟爸爸通电话,虽然是收养的,但我们一直认为孩子是我们共同的。”
△ 小涵的户口页

遗产
2019年5月,任明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一笔死亡赔偿金和婚后与张兰尚未分割的房产。“就是因为这笔遗产,否定了小涵与我们的收养关系。”张兰的言语间有些愤懑,她既怪自己当初没有及时办理收养手续,又怨任明的兄妹们不顾往日情面。
原来,张兰在与任明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我自己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们说这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张兰出示了一份2019年底忠县民政局给予的信访回复,回复明确表示张兰不需要对孩子再补办收养登记且不具备收养资格。
“所以任明的兄妹在他去世后将我们母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收养关系无效,哪怕最后我再上诉,结果也还是维持了‘无效’的原判,遗产也无法继承。”张兰不懂,明明自己抚养了十一年的女儿,当初在离婚判决上也白纸黑字地写着认可收养情况,为何多年后却因手续不齐,小涵就不再是自己的女儿了?
判决
关于离婚判决中对收养关系的认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解释道:张兰起诉离婚时,小涵尚不足5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例,法院作出跟随母亲的判决,是对未成年人实际监护人的义务予以确认、合法权益作出司法保护。法院只是认可张兰夫妇对小涵实际抚养事实的叙述和确认,并非对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强制性认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终审判决上表示,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的约定、户口登记和独生子女证等事实都不能作为收养登记证明,也不具有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因此张兰夫妇与养女小涵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小涵也没有任明遗产的继承权。
面对这样的宣判,张兰虽有些难以接受,却仍在四处“求证”,希望有更多的人能站出来替自己说说话,“至少证明,小涵就是我的女儿。”无奈小涵的生父母并不愿为此过多参言,只表示“当初的确是张兰夫妇及任明的兄妹一起来找我们领养的孩子。但这毕竟是人家的家事,我们不便说太多。”而任明的兄妹也只留下一句“一切以判决和法律为准”,向记者表达了他们的态度。

律师点评>>
收养行为合法,关系才能成立
张兰与小涵之间,在法律人士看来,并不成立收养关系。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霏霏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张兰本身已有两个子女,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她的收养行为,本身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温霏霏律师表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需要为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至于张兰对判决不认可而四处“求证”,温霏霏律师认为,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但是由于张兰的收养行为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会驳回再审申请。”
(本文中张兰、任明、小涵均为化名)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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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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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已经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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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决定一切,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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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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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的人气越来越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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