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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壹个小市民 于 2014-8-28 10:19 编辑
因开发商交房期限超过合同约定的60天,市民许先生要求向开发商退房。双方为此闹到法院。近日,金坛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因高温天属于不可抗力,扣除高温天数,开发商交房尚在合理期限内,达不到退房的条件,一审驳回了许先生的诉请。通讯员 陈德严 高研彦
2012年3月,许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是2014年3月30日。今年3月30日,房子还没有完工,一直等到6月初,才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
许先生对延期交房不满,对房屋质量也不满意,于是想退房。回家翻看合同后发现,如果房屋逾期交付超60日,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于是,他找开发商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绝。无奈,许先生起诉到金坛法院。
在审理中,开发商承认逾期交付,但辩称延期交付主要是因为2013年夏天遭遇高温天气影响了施工。
开发商向法庭出示了2013年8月6日常州市气象局发布的高温红色预警信息,截至2013年8月6日,金坛出现29天的高温天,37℃以上的高温日数为6天。开发商还提供了金坛市气象局的证明:“今年夏季出现历史罕见的持续高温天气,≥35℃的高温日数达45天,为金坛有气象记录以来的历史极值。”根据2013年6月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件规定:高温红色预警期间造成的工期延误,按不可抗力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协商予以确认,纳入工程竣工结算范畴。
法院认为,从2013年7月底至2013年8月中上旬,在11时至15时温度平均超过35℃,最高达到40.2℃,根据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该段时间不能安排从事日光直接曝晒下的施工,且结合常州气象局2013年8月6日发布的高温红色预警及金坛市气象局45天高温的证明,可以看出2013年金坛市高温天气确属罕见,该时间段即使造成延期,也应属不可抗力事件,符合双方约定的据实延期条件。扣除高温天,开发商延期交付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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