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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法》,
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往往还需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讼累,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1年3月2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一季度以来,金坛法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我院诉调对接办法官多次到司法局、市镇两级调处中心、劳动局、公安局、工会、消费者协会、妇联等部门去宣传,去座谈,共同探讨如何联合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到目前为止,我院已与上述部门建立了联调及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并与公安局联合探索建立了“1+T”法警联调工作模式,成功确认了26起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简便、快捷、高效、经济的司法救济途径,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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